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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1日起本市出租房屋需核验房源

作者:admin 来源:未知 更新日期:2021-04-30 浏览次数:

   出租人需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、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校验,未经核验不得发布房源信息近日,上海市房管局发布《上海市租赁住房房源核验业务规则》,自2021年6月1日起,全市发布的出租房源信息均应标识房源核验码。

   租赁住房房源核验,是指住房出租人在发布房屋出租信息之前,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(以下简称租赁平台),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、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校验的过程。

   根据规定,首次办理房源核验前,应按要求办理租赁住房基础数据入库。 自行出租住房的个人需要持产证、预售或出售合同、预告登记证明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(红卡)等四类房屋权属证明,通过上海市租赁平台办理房源核验。

   租赁住房项目等集中式房源,由运营机构办理入网认证时一并完成房源核验。

   运营期间房源核验内容的状态发生变更的,应当重新办理房源核验。

   房源核验渠道分为三条。

   通过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出租房屋的,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办理房源核验。

   自行出租房屋的出租人,可登录租赁平台实名注册,输入房屋权属证明编号等信息,进行房源核验。

   租赁平台的房源核验功能,逐步对接上海“一网通办”(随申办)平台,实现不见面办理。 若不具备系统核验条件,出租人可持相关材料至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(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)办理核验。 《规则》还明确,发布住房租赁信息之前需取得房源核验码。

   房地产经纪机构、住房租赁经营机构、提供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,不得对外发布未取得房源核验码的房源信息。 (记者戚颖璞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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